国浩律师(北京)事务所关于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》之法律意见书
国浩律师(北京)事务所 关于 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 告书》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:100026 9th Floor,Taikang Financial Tower,No.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,Chaoyang Disrtict,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/Tel:010-65890699 传真/Fax:010-65176800 网址/Website:http://www.grandall.com.cn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...... 3 第二节 正文 ...... 5 一、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...... 5 二、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...... 7 三、本次要约收购的批准和授权 ...... 7 四、本次要约收购的方案 ...... 7 五、本次要约收购的后续计划 ...... 12 六、本次要约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...... 13 七、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...... 17 八、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...... 18 九、本次要约收购的专业机构 ...... 18 十、结论意见 ...... 19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,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: 唯德实业、收购人 指 广东唯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指 黄建平、谢悦增、邓建华 《一致行动协议》 指 黄建平、谢悦增、邓建华于 2019 年 3 月 7 日签署的《广东四 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》 四通股份、上市公司、 指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收购公司 收购人以要约价格,向除唯德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 本次收购 指 以外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外的 33,601,680 股已上市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(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10.50%)进行的部分 要约收购 《要约收购报告书》 指 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》 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 指 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》 要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财务顾问、招商证券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(北京)事务所 《公司法》 指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 《证券法》 指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2019 年修订) 《收购管理办法》 指 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(2020 年修订) 《上市规则》 指 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 《第 17 号准则》 指 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—— 要约收购报告书》 元、万元 指 人民币元、万元 国浩律师(北京)事务所 关于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》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【2022】第 0368 号 致:广东唯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(北京)事务所接受唯德实业的委托,根据《证券法》《公司法》《收购管理办法》及《第 17 号准则》等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、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,就唯德实业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》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。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,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: (一)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《证券法》《执业办法》和《执业规则》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,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,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,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,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、准确,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; (二)收购人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、完整、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、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,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;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、准确和完整;收购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;收购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; (三)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,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、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收购人在《要约收购报告书》中所做说明; (四)本所仅就《要约收购报告书》中相关内容涉及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,不对本次收购涉及的会计、审计、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。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、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,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,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、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,对于这些文件内容,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; (五)本所同意收购人在《要约收购报告书》中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,但收购人作出前述引用时,不应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; (六)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,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; (七)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唯德实业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,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; (八)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。 第二节 正文 一、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(一)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唯德实业的《营业执照》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,唯德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: 名称 广东唯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(自然人投资或控股) 法定代表人 黄建平 注册资本 5,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9 年 5 月 10 日至长期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 实业投资;新型装饰材料、建筑材料、特种陶瓷、纳米材料的研发 经营范围 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;租赁业;仓储服务(不含危险化学品);货物 或技术进出口(国家禁止或涉及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 外)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。) 经核查,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,唯德实业合法有效存续,不存在根据法律、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。 (二)收购人不存在《收购管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,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,收购人不存在《收购管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: 1、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,到期未清偿,且处于持续状态; 2、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; 3、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; 4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。 综上,本所律师认为,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,唯德实业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收购人的主体资格。 (三)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,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: 谢悦增 黄建平 邓建华 17.75% 72.5% 9.75% 唯德实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,黄建平持有唯徳实业 72.5%的股权,为唯徳实业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。根据《一致行动协议》,黄建平、谢悦增、邓建华在四通股份股东大会表决时以一致意见表决,因此黄建平、谢悦增、邓建华构成一致行动人,唯德实业为黄建平控制的企业,与谢悦增、邓建华亦构成一致行动人。 黄建平,男,1963 年出生,中国国籍,无境外永久居留权,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******。 谢悦增,男,1970 年出生,中国国籍,无境外永久居留权,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******。 邓建华,男,1968 年出生,中国国籍,无境外永久居留权,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******。 (四)收购人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、仲裁情况 收购人的执行董事、经理为黄建平,监事为邓建华。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,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,收购人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、刑事处罚,亦不存在重大未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。 (五)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股份的情况 根据《要约收购报告书》及收购人的确认,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,除四 通股份外,收购人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%以上股权,亦未持有银行、信托公司、证券公司、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%以上股权。 二、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根据《要约收购报告书》,收购人看好上市公司发展,认为上市公司具备投资价值,因此收购人拟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。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,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 35,200,000 股股份,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1%,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85,555,000 股股份,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26.73%。如收购人取得本次拟收购的上市公司 10.5%股份,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将超过 30%,根据《收购管理办法》,收购人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。 根据《要约收购报告书》,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。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,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多持有上市公司 37.23%的股份,上市公司将不会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。 三、本次要约收购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7 月 19 日,唯德实业召开股东会会议,审议通过本次要约收购方案 及相关事宜。 经核查,本所律师认为,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,本次要约收购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。 四、本次要约收购的方案 根据《要约收购报告书》,本次要约收购的方案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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